切换到宽版
  • 1171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营业执照出租 连带责任追溯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3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4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对某饭店实施日常监察的过程中发现该饭店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经查,该饭店系个体工商户,其所有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黄某已于2015年6月12日将营业执照与店面一并出租给吴某进行使用。之后,吴某因经营困难,又将该营业执照和店面转租给现在的实际经营者程某和何某。同时,吴某表示他将营业执照和店面转租给程、何二人已事先征得黄某同意,程、何二人亦将租金直接支付给黄某本人,其与该饭店已不存在任何关联。
      12月7日,监察员再次联系程某、何某和黄某,要求其提供相关劳动用工材料并尽快发清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实际经营者程某与何某对于拖欠2名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供认不讳,但表示已无力支付。该饭店所有人黄某则称饭店现在的经营情况与其无关,且欠薪也并非由其造成,他不会配合调查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12月28日,监察员向该饭店发出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发欠薪,但该饭店逾期未予整改。2017年2月20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饭店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此时,黄某备感压力,最终委托其丈夫顾某前来进行陈述、申辩,并发清了拖欠2名劳动者的工资款项,希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对其免于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鉴于该饭店态度转变并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故对该饭店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围绕“营业执照的出租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展开。
      何为“营业执照出租”。出租营业执照行为是指营业执照权利人将营业执照赋予其独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许可他人使用,即许可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所核准范围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营业执照出租是否合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见,营业执照不得出借,黄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欠薪类案件中,营业执照的所有人与承租人的法律责任分配问题。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营业执照不得出租,但现实中此种情形却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出租营业执照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某作为营业执照权利人即该饭店的所有者违法将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使用,实际经营者程某和何某在经营过程中又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任何一方追讨劳动报酬,黄某在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后有权向实际经营者程某与何某进行追偿。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