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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耄耋老人 委托售房起波澜   几度起诉 失而复得售房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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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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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5-14
        5年前,家住本市西康路年老体弱的李老伯夫妇办理公证,委托朱某代为签订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取所售房屋房价款。谁知该不当委托最终导致李老伯夫妇不但房屋登记在买家名下且售房款也分文未得。几经诉讼,李老伯夫妇把买房人周某、受委托人朱某及最终钱款流向人的姚小姐告上法院,要求周某支付购房款180万元,朱某及姚小姐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朱某返还李老伯夫妇售房款180万元。
  2009年10月,李老伯夫妇出具《委托书》,将名下的西康路某号一处假三层房屋计建筑面积74.10平方米,全权委托朱某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签订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代为向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交易过户,缴纳正当税款及收取所售房屋的房价款。还确认朱某为办理上述事项“以我们名义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承认及承担后果”。上述《委托书》由李老伯夫妇签字后予以了公证。同年11月4日,朱某持该《委托书》与周某办理了系争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代为收取了180万元售房款。次日,朱某又向姚小姐账户转入178.2万元。当月16日,周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随后,周某曾多次起诉要求李老伯夫妇迁出该房屋,李老伯夫妇也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反反复复起诉、撤诉,最终于2012年6月经二审判决购房人周某胜诉。
  2013年5月下旬,李老伯夫妇再次起诉以朱某串通周某及姚小姐,虚构房屋买卖合同蒙骗他们夫妇俩,以超低价格出售房屋,致他俩在不知所售房价情况下将该房出售,且一分未得售房款。请求法院判令购房人周某支付购房款180万元,朱某及姚小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朱某及姚小姐未出庭答辩。法庭上,周某辩称与李老伯夫妇系买卖关系,自己已支付了购房款,该事实已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作了认定。朱某是李老伯夫妇的公证委托代理人,受托办理涉案房屋的买卖,而朱某之所以将购房款打入姚小姐账户,是因为李老伯还拖欠姚小姐钱款,按照清偿协议朱某将钱款直接打给姚小姐,请求驳回该诉请。
  法院认为,朱某持有李老伯夫妇签字并经公证的《委托书》与周某办理了系争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周某向朱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成为了本案房屋产权人。现李老伯夫妇称在不认识朱某为何许人的情况下,由周某及姚小姐安排,指定了朱某签订《委托书》,声称他俩原本无意办理公证出售房屋。法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李老伯夫妇,应当清楚公证行为一经完成,相应的公证事项对外即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周某已实际将购房款180万元支付给了朱某,现李老伯夫妇再要周某支付购房款缺乏法律依据。身为受托人朱某在收到周某支付的购房款后,没有及时将房款交予李老伯夫妇,而周某及姚小姐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遂法院作出了由朱某偿还的一审判决。(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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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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