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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再婚夫妻百年后如何安葬引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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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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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4-11
    刚刚过去不久的旧历冬至,是传统习俗中故去之人落葬为安的日子。此前,曾有法院发布与墓穴相关的各类纠纷案件统计情况,其中较为集中的矛盾之一,就是再婚夫妇的合葬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也是困扰许多再婚老人及其子女家人的难题。
  
  
  困惑:再婚夫妻去世后与谁合葬
  
  “我父亲60多岁就去世了,母亲还比较年轻,我们都支持她再找一个老伴一起共度晚年。”市民许女士告诉记者,母亲再婚后和自己称为“叔叔”的继父生活得很和睦,两位老人都是丧偶,两家的子女相处得也不错。“对于落葬的问题,两位老人和双方子女也都‘摊过牌’,百年之后各自和自己的原配合葬,因此也就避免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矛盾。”
  但是,再婚夫妻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双方再婚,有的是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即便单就丧偶后再婚这种情况而言,有的时间相对较短,有的甚至可能比原配婚姻时间更长,有些一方前一次婚姻育有子女,有的双方前一次婚姻皆育有子女,有的再婚后育有子女,有的两次婚姻都育有子女,有的甚至可能婚姻次数超过两次……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问题远比许女士家庭所遇到的棘手得多。
  一位资深社会工作者告诉记者,她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老太太告诉我,子女当然希望她和自己的父亲合葬,现在的‘老头子’也拉着她不放。老人自己都无法决断,只能把问题搁置着。”
  
  
  案例:继父女上演"骨灰争夺战"
  
  在有着多个大型墓地的嘉定区,嘉定法院曾经经过认真统计,总结“因购买、使用、管理墓穴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购买时因出资发生矛盾、落葬时因遗产分配引发纠纷、墓穴所有权归属纠纷,以及再婚夫妻合葬问题。此间的矛盾虽千差万别,但在亲人故去后因墓穴相关纠纷再次引发对家庭、家人的“二次伤害”却大同小异。在上海就曾经发生过一起“继父女争夺骨灰”的极端案例。
  徐老太与前夫的感情很好,但前夫很早便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女儿。徐老太辛苦抚养两个女儿,到了女儿稍大一点的时候,与后来的丈夫老刘再婚。徐老太病故后,女儿小杨将她的骨灰与她的前夫,也就是小杨的亲生父亲安葬在了一起。老刘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求小杨归还骨灰,小杨不肯,于是老刘将小杨推上了被告席。
  当时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徐老太生前曾身处两次婚姻中,其丧事的处理和决定具有特殊性,更需要原、被告双方本着各自的意愿并尊重徐老太生前的愿望进行协商处理。被告小杨未经协商即将徐老太的骨灰安葬的行为是欠妥的,在客观上伤害了原告老刘的感情和权利,对此小杨应对老刘作出弥补,对此法院判决小杨支付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然而徐老太的骨灰已经安葬,将其迁离原墓地重新安葬,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习惯,故老刘要求交还徐老太骨灰重新安葬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做出后,小杨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由小杨赔偿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若生前未声明,将与再婚配偶合葬
  
  法律界人士指出,《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之间相互抚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夫妻一方死后,安葬义务依然属于法定的抚养义务内容,安葬义务在法律的角度上已确定为夫妻一方承受。
  击水律师事务所焦志军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现有我国婚姻法的角度考量,一方死亡就意味着二者的婚姻关系结束,如死者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应与再婚后的配偶合葬。
  然而,因为再婚夫妻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法律专业人士提醒,再婚老人应尽量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做好交待,家人则应平心静气地协商,尽量满足逝者生前的愿望。(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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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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