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林某来到小汤山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林某自2013年4月起在某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今年5月份,林某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书》,称因林某长期达不到公司规定的销售指标,公司决定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林某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且不给林某任何补偿。林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让其难以接受,但又不知道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该化妆品公司仅以林某长期达不到公司规定的销售指标为由,在未安排林某参加任何培训且不同意林某要求调换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就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化妆品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林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化妆品公司应支付给林某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林某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提示: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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