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狗咬人”案件都应由宠物主人来赔偿伤者的损失呢?近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虽然是人被宠物狗咬伤了,但法院依法驳回了伤者的诉求,因为该起宠物狗咬人案件另有隐情。 因家中有新生儿和老人,齐某就将自家宠物犬拴在门口饲养。一天,邻居张某路过时被这只宠物犬咬伤。于是,张某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宠物犬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 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宠物犬身边时,该犬并没有任何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并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宠物犬掷去,并反复踢踹宠物犬四次。第五次时,宠物犬猛扑并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观看监控记录后,齐某、张某二人协商未果,张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宠物犬饲养在家中。 齐某认为自己按规定合理养犬,因特殊原因将宠物栓放在门外饲养。该犬虽然在门外,但仍属在自家范围内活动,并未占用公共空间和扰乱邻居生活。相反,张某被宠物犬咬伤,是其自身挑逗行为导致,其本人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齐某饲养的宠物犬虽然将张某咬伤,但张某恶意踢踹宠物犬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挑逗范畴,也是其受伤的原因,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宗旨是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本案中,齐某将宠物犬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而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借此免除动物饲养人齐某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法官提示 据介绍,经过对近年来所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分析,法院发现宠物致人伤害纠纷约占90%以上,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宠物致人伤害纠纷中犬类致人伤害的情况最为常见。此类纠纷反映出个别居民对宠物犬的饲养和管理还不够规范等问题。有些案件中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挑逗宠物犬等行为导致,而如果宠物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想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提供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但现实中如果事发地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或者是监控的死角,同时又缺乏目击证人,就可能导致案情经过无法还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宠物犬饲养人陷入不利地位。所以,宠物主人还应对宠物特别关注,严格管理,遵守相关规定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宠物造成他人损害。 法官还建议: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犬时不要故意挑逗。社会公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 □本报记者 李婧(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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