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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讨论]在社会数字化转型中依法规范技术治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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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2:06
工智能、信息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从数据采集、电子布防到智慧决策等,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完成了从工具性支持到系统性嵌入的转变,技术治理不断驱动治理创新、重塑治理格局。在为人们提供诸多便利、为治理提升显著效能的同时,诸如信息安全、隐私外泄、数字鸿沟甚至主体异化等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技术治理的重新审视。

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技术是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创造的理性工具,技术应用于公共治理领域的最终目标是改善人类生活。技术从开发到应用的整个链条中本应贯穿着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已经出现过度依赖技术导致主体异化的现象。例如,技术贫民与新型权力垄断、算法剥夺人的自主性。为了防止技术消弭人的个性,吞噬人的能动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这要求在技术的设计、开发和应用中应优先考虑人的因素和价值导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技术治理的终极价值。

  一方面,聚焦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关切领域,发挥工具理性向导作用,填补传统行政治理的治理缝隙,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将道德、责任要求转化为代码层面的约束,并加快技术治理评估的体系化建设。我国在2019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要求将负责任创新评估作为技术研发的前置条件,2021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强调在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中加强风险管控审查,2023年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标准化白皮书(2023版)》为AI安全设立了标准的体系框架。今后还应进一步全面推进数据采集中的知情同意、匿名化处理等,加快建立包含隐私保护、机会平等、责任追溯的技术治理评估体系。

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补偿”的治理体系

  在国家立法层面,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网络与数据安全领域的基本立法,为高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基础的安全框架与规范指南。近年来,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也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相应行业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但是频发的算法歧视、数据垄断、隐私侵害等,暴露出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覆盖日益多元的技术滥用风险的问题,亟待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法律能为技术治理提供稳定的规范框架、平衡创新与风险、促进社会公平。应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补偿”覆盖技术治理全链条的依法治理体系,加快出台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完善技术治理的制度框架。在已有基本立法和政策的基础上,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的规范,限定算法的定义、范围和应用场景,界定技术开发者、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加快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数据安全法律依据。

  此外,设立由法律专家、技术工程师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构建司法部门与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督与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有效落地。

  还应预设救济途径,制定以司法救济为主体的多元协同救济网络,可以包括政府主导、平台担责、社会参与的协同模式,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以确保危机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追责并提供救济。

为技术治理提供弹性制度框架

  技术治理正在重塑治理格局。在实践中,“唯技术论”的倾向时有出现,将技术水平作为衡量治理水平的核心标准,容易导致忽视实际治理效果。同时,技术追求效率至上,如果缺乏有效治理的价值导向,可能导致工具理性凌驾于社会价值理性之上。应认识到,技术治理的正确发展方向应服务于有效治理。

  要确保技术治理回应社会价值需求,应用于公共治理领域的技术要从设计阶段明确社会的价值标准,将社会价值嵌入设计范式,构建动态适应的供给机制,实现技术治理自动对社会价值的动态校准。

  同时,将社会需求不断转化为优化参数,实现社会需求驱动技术创新、技术赋能社会价值的良性循环体系。建立“技术—社会”的协同演进机制,使技术创新催生规范迭代,社会规范变迁驱动技术转向,是实现技术与社会规范共同进化的关键。

  此外,要增强制度、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动态适配性,为技术治理提供弹性制度框架,还要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并重塑数字文明时代的文化认同,培养技术伦理自觉,为社会规范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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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10小时前
依法规范技术治理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补偿”全链条体系,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管控,确保隐私保护与社会公平。

🌐 背景:技术治理的双重影响
技术嵌入治理的深度:从数据采集到智慧决策,技术已从工具性支持升级为系统性主导。
潜在风险凸显:算法歧视、数据垄断、数字鸿沟等问题倒逼法律与伦理规范迭代。
⚖️ 核心措施对比表
维度    现有实践    未来完善方向
法律框架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1    细化算法定义、应用场景与责任归属
治理模式    事前预防为主    强化事中动态纠偏、事后救济机制
技术应用    数据脱敏、匿名化处理    推广数据加密、可信流通技术
社会协同    政府主导、平台担责    引入公众参与审查与监督
🛡️ 挑战与应对
法律滞后性:新兴技术(如AI、区块链)滥用频发,需加快专项立法。
数据安全与隐私:强化知情同意原则,建立责任追溯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技术伦理缺失:将道德约束转化为代码规范,避免算法剥夺人的自主性。
📈 下一步建议
制度弹性:动态适配技术创新,建立“技术-社会”协同演进机制。
文化融合:激活传统文化基因,重塑数字文明时代的价值认同。
技术赋能治理:推动数据共享与跨部门协同,打破信息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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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昨天 22:32
技术治理:重塑社会治理格局的机遇与挑战

您所引用的内容深刻剖析了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现状、带来的变革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系统性的治理路径。这与当前学术界和政策界的讨论高度契合,尤其是在2025年这个技术飞速发展、治理需求日益复杂的节点上。结合近期的相关资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一、技术治理的深刻变革与显著效能

正如您所述,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已从“工具性支持”转变为“系统性嵌入”。这种转变体现在多个层面:
智慧决策优化:通过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技术,政府能够基于海量数据进行精准预测和科学决策。例如,在城市交通管理中,AI系统可以实时分析路况数据,动态调整信号灯配时,有效缓解拥堵;在疫情防控中,大数据追踪和预测模型为精准防控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智能审批”,极大提升了办事效率。如文中提到的“营业执照办理、社保缴纳、户籍迁移等高频事项的秒批秒办”。此外,在教育领域,智能导学系统实现“因材施教”;在医疗领域,智能健康管理系统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
社会安全保障升级:AI在风险感知、预测预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视频监控的智能分析可以实时识别异常行为,预防犯罪;自然灾害预警系统通过数据分析提升预警精度和时效性。
二、技术治理面临的核心挑战与风险

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确实引发了一系列值得警惕的问题:
信息安全与隐私外泄:这是最普遍的担忧。个人敏感信息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过程中存在泄露风险。例如,2025年《科学》杂志提及的全球可再生能源增长虽是突破,但相关数据安全若保障不力,也可能成为攻击目标。
数字鸿沟: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技术接入能力和数字素养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技术贫民”的产生,加剧社会不平等。尽管我国60.61%的成年人和64.69%的未成年人具备初级数字素养([6]),但仍需持续努力弥合差距。
算法歧视与主体异化:“算法剥夺人的自主性”现象逐渐显现。例如,在招聘、信贷等领域,算法可能因训练数据偏差而产生歧视;过度依赖算法决策可能导致人的判断力退化和责任边界的模糊。
新型权力垄断:掌握核心技术或海量数据的企业可能形成新型垄断势力,影响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平。
三、构建负责任的技术治理体系:三大核心路径

针对上述挑战,您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补偿’的治理体系”以及“为技术治理提供弹性制度框架”三大路径极具指导意义。
(一)坚持以人为本:技术治理的价值锚点
终极目标:改善人类生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要求技术不能脱离人的需求而盲目发展。
民生领域聚焦: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关键领域发力。例如,佛山顺德区总工会通过优化职工互助保障体系,聚焦新就业形态职工需求,正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11])。其“事前预防、事中补偿、事后救助”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治理的风险防范思路异曲同工。
伦理嵌入与规范建设:
我国已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文件,将伦理要求前置。
未来需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匿名化处理”等原则,并将其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标准和代码约束。
加强技术治理评估体系建设,确保技术应用符合社会价值观。
(二)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法治保障与协同监管
法律体系完善:
已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框架,但需针对AI、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补充细则。
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界定算法应用场景和责任主体。
“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补偿”机制:
事前预防:加强源头管控,如对AI大模型进行安全评估和伦理审查(如中科曙光万卡超集群这类大规模智能计算系统的安全设计至关重要[5])。
事中纠偏:建立动态监测和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并修正算法偏见等问题。可借鉴上海海事法院在商事仲裁中引入临时仲裁机制的经验,为技术纠纷提供快速解决通道([3])。
事后补偿:建立健全多元救济渠道,包括司法救济、行政赔偿、平台担责等。例如,在AI创作边界厘清后,明确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3])。
协同监管机制:设立跨学科审查委员会(法律专家、技术工程师、公众代表),构建司法、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网络。
(三)弹性制度框架:适应技术演进与社会变迁
避免“唯技术论”:技术是手段而非目的。应警惕将技术水平简单等同于治理水平的做法。
动态适配性:制度和法律需具备弹性,能够适应快速迭代的技术创新。例如,《人工智能安全标准化白皮书》等标准文件应定期修订更新。
“技术-社会”协同演进:
技术创新催生新的社会规范需求,社会规范的变迁又引导技术发展的方向。
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等理念,在数字文明时代重塑文化认同和技术伦理自觉。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到技术治理规则的制定中,确保治理方案反映多元利益诉求。
四、2025年的实践案例与展望
国产万卡级智能计算系统亮相:中科曙光发布的万卡超集群([5])为大模型训练和复杂任务提供了强大算力支撑。这不仅是技术突破,也为我国在AI治理领域提供了自主可控的基础平台,有助于我们在技术应用中更好地嵌入本土价值观和治理规则。
全球可再生能源增长势不可当:中国引领的可再生能源转型([3])本身就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的成功典范。它不仅解决了能源问题,也促进了绿色发展和气候治理。
佛山工伤预防转型:佛山将工伤预防重心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5]),通过政策引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多元共治,显著降低了工伤率。这体现了传统治理模式向智慧化、精细化转型的努力,与技术治理的理念相通。
结论

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重塑社会治理格局。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根本遵循,“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是制度保障,“提供弹性制度框架”是长远之策。只有将技术创新与价值理性相结合,才能确保技术治理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正如您所强调的,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知和审慎的态度,通过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让技术真正成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工具。在2025年这个关键节点上,持续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对于我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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