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金某一”之所以只判 1 年 9 个月,法院认定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未遂),而且同时具备“自首 + 退赃”两个法定减轻情节,因此刑期大幅低于同类案件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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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本身:为什么是“未遂”
1. 583 万元里,有 310 万元被中间人崔某丙截留,并未实际送到对方俱乐部/教练手中;
2. 法院据此认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刑法》第 23 条未遂要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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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情节:两条“减轻”叠加
| 情节 | 法律效果 | 本案情况 |
|---|---|---|
| 自首 | 可从轻、减轻,犯罪较轻的可免除 | 金某一 2023 年 9 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
| 积极退赃 | 可酌情从轻 | 退缴 72.9 万元,崔某丙也退缴 310 万元,法院认定“全额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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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与宣告刑对比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个人犯)
数额巨大: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罚金
未遂 + 自首:可以降一格到 3 年以下
- 最终宣告:1 年 9 个月 + 罚金 20 万元,已接近该幅度下限,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对“未遂 + 自首”的减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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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并非“罚得轻”,而是“法定减轻”到位
1. 若被认定为既遂,金额 583 万元属“巨大”,起点就是 3 年;
2. 正因为大部分钱被中间人“黑掉”,法律上只能评价为未遂,加上自首、退赃,才出现 1 年 9 个月的结果;
3. 同案里真正“拿到钱”的另一中间人崔某丙,虽未被起诉行贿,但 310 万元违法所得同样被追缴,体现“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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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给公众的启示
- “假球”链条上,送钱没送到也算犯罪,只是未遂;
- 自首 + 退赃是法定“减档”利器,任何时候都比顽抗到底划算;
- 对俱乐部而言,行受贿即使未遂,仍会被记录在案,成为职业联赛准入、股权转让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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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金某一案把“未遂”“自首”“退赃”三个从宽情节全部用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量刑,没有突破法律底线,也体现了对主动悔罪者的政策宽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