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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讨论]为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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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承载着数千年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精神脉络的生动见证。在数字化科技浪潮汹涌澎湃的当下,文化遗产数字化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此同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强化数字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筑牢文化遗产系统化保护屏障、实现中华文化遗产全民共享,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价值。

  相较于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数字化技术具有独特的创新优势。一方面,文化遗产数字化能实现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有效避免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导致的文化遗产损毁与流失;另一方面,通过各类数字化的文化遗产,人们能够深入了解文化遗产背后蕴含的传统人文价值,增强文化自信。近年来,“数字长城”“数字敦煌”“数字北京中轴”“黑神话:悟空”等数字化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传播、文旅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例如,北京中轴线2024年申遗成功,“数字中轴·小宇宙”是数字化助力北京中轴线申遗的重要成果,该项目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数字化呈现,不仅实现了对中轴线建筑物群体的数字化保存,更重要的是将中轴线的历史演变、文化内涵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系统化管理与传播,为其他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数字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索逐步展开

  进入21世纪,数字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索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展开。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方针》和《数字文化遗产保护纲领》,2019年《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在欧盟理事会高票通过。

  总体来看,我国充分吸收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与基本原则,已初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另外,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始终高度重视数字化文化遗产法律解释以及具体实施政策意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著作权范围扩展到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为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解释依据。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数字化建设。2019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赋予博物馆通过摄影、录像等方式对馆藏资源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并明确其相应的著作权。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对数字化文化遗产战略路径作出重点部署。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博物馆等馆藏文物的关注,为利用数字化技术深入挖掘文化遗产价值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

  信息技术引发的数字化浪潮,为文化遗产传承与优秀文化弘扬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审视和反思文化遗产数字化实践中面临的法律保护困境,探索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

立法应兼顾数字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

  目前,我国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数字化文化遗产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特点,使其法律保护面临诸多难点问题。从公权角度审视,数字化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群体文化信息利益的表达,承载着社会公共文化价值,具有显著的社会公权属性。从私权角度分析,文化遗产数字化是运用数字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记录、整理或创新,这种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就应受到版权法保护。为兼顾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提升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未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发,围绕让文物得到有效利用的目标,推进针对性立法工作。文物保护法中相关内容为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导规范,其第十条规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具体而言,需要配套完善以下内容:第一,明确细化数字化文化遗产侵权民事责任,厘清相关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完善行政法救济法律制度,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机制;第二,对数字化文化遗产版权保护进行合理限制,适当扩大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的合理使用范围,增加合理使用情形,增设强制许可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遗产的广泛传播与共享。

  其次,从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层面考量,细化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有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的相关内容,参照国际上文化遗产数字化权益主张的最新实践进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制度。该制度于2001年由美国首次提出,适用于公共领域的文化创意作品版权。2016年,德国柏林新博物馆的代表性藏品娜芙蒂蒂(Nefertiti)半身像3D扫描数据被两位艺术家公开于网上,引发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倾向于鼓励公益共享,同时限制商业应用。这一案例为我国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法律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是现代国家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数字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实现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化,需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为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保驾护航,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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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02-08
一、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意义
永久保存与避免损毁流失:相较于传统保护方式,数字化技术具有独特创新优势。文化遗产数字化能实现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有效避免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导致的文化遗产损毁与流失,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至关重要。例如一些古老的建筑、文物等实体文化遗产可能会因自然灾害、岁月侵蚀或者人为破坏而受损,但数字化后的文化遗产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深入了解人文价值与增强文化自信:通过各类数字化的文化遗产,人们能够深入了解文化遗产背后蕴含的传统人文价值,进而增强文化自信。像“数字长城”“数字敦煌”“数字北京中轴”“黑神话:悟空”等数字化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传播、文旅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以“数字中轴·小宇宙”为例,它是数字化助力北京中轴线申遗的重要成果,该项目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数字化呈现,不仅实现了对中轴线建筑物群体的数字化保存,更重要的是将中轴线的历史演变、文化内涵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系统化管理与传播,这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其中的人文价值,增强文化自信。
二、数字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探索进程
国际探索:进入21世纪,数字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索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展开。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方针》和《数字文化遗产保护纲领》,2019年《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在欧盟理事会高票通过,这体现了国际上对数字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视和探索进程。
国内探索:
初步形成法律框架:我国充分吸收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与基本原则,已初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
具体法律政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著作权范围扩展到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为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解释依据。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数字化建设。
2019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赋予博物馆通过摄影、录像等方式对馆藏资源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并明确其相应的著作权。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对数字化文化遗产战略路径作出重点部署。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博物馆等馆藏文物的关注,为利用数字化技术深入挖掘文化遗产价值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
三、数字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面临挑战:我国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数字化文化遗产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特点,使其法律保护面临诸多难点问题。从公权角度审视,数字化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群体文化信息利益的表达,承载着社会公共文化价值,具有显著的社会公权属性;从私权角度分析,文化遗产数字化是运用数字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记录、整理或创新,这种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受到版权法保护。
应对措施:为兼顾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提升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未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一是从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层面考量,细化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有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的相关内容,参照国际上文化遗产数字化权益主张的最新实践进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制度。这一措施将为我国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法律保护提供有益借鉴,最终实现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化,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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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02-08
这篇文章详细探讨了文化遗产数字化及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以下是对主要内容的总结:

1. 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意义:
   - 文化遗产数字化是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
   - 数字化技术能实现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避免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损毁与流失。
   - 数字化文化遗产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文化遗产背后的传统人文价值,增强文化自信。

2. 数字化文化遗产项目的成功案例:
   - “数字长城”、“数字敦煌”、“数字北京中轴”等项目在文化传播和文旅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数字中轴·小宇宙”项目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数字化呈现,实现了对北京中轴线建筑物群体的数字化保存和文化内涵的系统化管理与传播。

3. 数字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索:
   - 全球范围内,数字化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索逐步展开,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方针》和欧盟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 我国已初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并在数字化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进行了多项立法和政策探索。

4. 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
   - 数字化文化遗产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法律保护面临诸多难点。
   - 从公权角度看,数字化文化遗产承载着社会公共文化价值。
   - 从私权角度看,文化遗产数字化是智力成果,应受到版权法保护。

5. 完善数字化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建议:
   - 推进针对性立法工作,明确细化数字化文化遗产侵权民事责任,完善行政法救济法律制度。
   - 对数字化文化遗产版权保护进行合理限制,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增加合理使用情形,增设强制许可制度。
   - 细化文物保护法中有关国际交流合作的内容,借鉴国际上的最新实践进展,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制度。

6. 结论:
   - 数字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 需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为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保驾护航,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这篇文章强调了数字化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法律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旨在为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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