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935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3

     [案情介绍]2018年1月19日,徐汇区劳动保障大队接到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书,反映A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人才中介的违法行为。接报后,徐汇大队依法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向A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按时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


    经了解,A公司从事人才咨询及推荐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该公司委托周某向徐汇大队提供了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人才咨询合同、咨询服务费发票各一份,并表示部分业务票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保管,待下次补充提供。此后,监察员多次联系周某,他表示部分票据还在吴某处,待取得后再行提供。在此期间,A公司关闭了原经营场所,人去楼空。同时,周某表示其已离职,不再受公司委托。监察员遂联系吴某,但一直未能成功。故监察员一方面通过短信告知吴某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后果,一方面积极联系B公司,获取有关信息。通过约谈B公司,徐汇大队取得了A公司向B公司收取人才中介服务费的有关证据材料,并再次短信告知吴某相关法律后果。次日,吴某来到徐汇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违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徐汇大队认为,根据原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擅自设立的,最高处非法所得三倍,但不超过3万元。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非法获利约为5万元。据此,2018年5月3日,徐汇区人社局针对A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随着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劳动者求职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等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目前,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处主要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出台(2018年10月1日生效),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和规范将主要适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人才中介管理的职责归属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本市原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合并后,该职责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权范畴。此外,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本案中,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将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徐汇区人社局,于法有据。


    2、查处违法人才中介的管辖原则人力资源的服务许可证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颁发。对未经许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查处,属于行政检查范畴。根据《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职业介绍等活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职业介绍等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在本案中,人才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徐汇区,A公司也在徐汇区经营,虽然其注册在奉贤区,但应由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