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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劳动者应当承担货品失窃的责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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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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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8-24

     ★案情简介

    黄某就职于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奢饰品箱包的销售,在黄金地段开有几家专卖店。黄某在其中一家专卖店担任销售员,工作时间为早十点到晚十点,做一休一。春节黄金周,进店的顾客比平时要多,店里包括黄某在内的2名销售员也比平时要忙碌许多。这天正好黄某当班,晚上九点多时同时进来2位顾客,按照公司的规定,店里销售员必须实行“一对一”的服务,黄某和另1位同事正好每人接待一位顾客。等这2位顾客走后,大家收拾一下准备下班时,突然发觉放在墙角陈列架上的一只女式小包不见了。两人在店里找寻了一遍没有找到,在向店长汇报后,黄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调取了店铺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黄某当时接待一名男性顾客,一名女性顾客由另一销售员接待,在另一销售员离开后,该女顾客绕到黄某的身后偷窃了一个小型皮包后离去。公司最后确认被偷窃的皮包价值4万余元。随后,公司即以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了黄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黄某赔偿所有损失。黄某不服,认为公司要求其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其次公司解除的行为也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且自己不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庭审中,黄某认为实施偷窃的女顾客是另一位员工接待的,案发时她只知道同事去了二楼,可能去找该顾客需要的货品。自己一边在打单据一边仍然能看到自己所接待的顾客,但是看不到实施偷窃的顾客。自己已经按照公司“一对一”服务的要求工作,现在却又以没有照顾其他顾客为由认定她失职,是故意将责任推卸到她的身上。

    公司则认为,黄某明知道另一位同事因找货品离开一会儿,在另一位同事离开的时候她应该暂时放下手上的工作而照顾到所有的顾客。而当时也只有2位顾客,并没有多到黄某照顾不到的客人。黄某未尽到应尽的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公司货品失窃,黄某理应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同时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违法。

    本案焦点为,公司解除黄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求黄某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黄某对其当

    班日店铺失窃案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店铺货品的失窃与黄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将失窃案的原因归责于劳动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有失妥当,故对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黄某表示对该次失窃案件承担失职责任但不是严重失职的主张,仲裁委予以认可,因此黄某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更何况在本案中,黄某对店铺的失窃案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货品的失窃与黄某的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以黄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违法。

    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以及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都会先认定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考虑两个因素:(1)用人单位是否有遭受损害的事实;(2)该损害事实是否确系劳动者行为导致。而这两个因素的举证责任,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确定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认定劳动者具体应当赔偿损失的金额。鉴于劳动关系有别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一般不会直接判令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业性质、损失发生的原因,职业风险分摊的公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再综合认定劳动者的责任承担比例。




    作者  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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