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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协商变更程序不能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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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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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7-10

     ★案情简介

    罗某于2008年11月3日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专员职务。公司与罗某之间签署了期限为2008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罗某之间又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上海。

    2016年5月23日,公司召开采购及应付账款处理部门的全体员工大会,公司向包括罗某在内的全体员工传达了公司决定将公司的采购及应付账款处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并表示由于业务外包将会影响到罗某所在部门的工作职位,要求该部门员工向直属上级了解个人的工作安排和去向。公司对此次全体员工大会作了《与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记录表》。

    2016年12月13日,公司在其企业内网上发布了“款项报销专员”的岗位招聘信息,该岗位的工作地点在深圳,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并备注说明:采购及应付账款处理部门的员工可以申请该专员岗位,公司将给予申请该岗位的员工至深圳面试的机会。罗某未申请该岗位的面试。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罗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多次协商,至今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与罗某之间劳动合同,并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共计122130元。

    罗某认为业务外包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时公司也未就工作岗位的变更与本人进行过协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月6日,罗某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认为,罗某知晓公司业务外包的情况,放弃申请其他岗位视为协商变更未能达成一致,并提供了与外包公司之间所签署的《外包协议》、《与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记录表》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31625元。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公司战略调整进行业务外包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认定等焦点问题。

    一、用人单位实行业务外包,属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自主权,基于实际经营状况,对经营方向及运营策略进行调整。本案中公司将采购及应付账款处理业务外包,导致罗某所在的工作岗位在公司内部不复存在,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公司提供的与《外包协议》、《与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记录表》,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履行了诚实告知义务。

    二、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需以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为前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和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等情况,在保持原有工资待遇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供劳动者选择的方式与劳动者之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用人单位未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而直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本案当中,公司在其企业内网上发布了“款项报销专员”的岗位招聘信息,只是向罗某提供了一个岗位面试的机会,并非提供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工作岗位与罗某进行协商,双方也未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过实质性的磋商与沟通。该公司以发布招聘岗位面试信息,并未尽到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诚实磋商的义务。因此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并无不妥。(王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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