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640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拆迁房屋可过户合同有效须履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3-16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房屋过户屡屡被阻

    周先生这段时间被房子的事弄得很心烦。早在多年前,周先生想在郊区买一套房屋,刚好周先生的表哥一家都在郊区居住生活,经过表哥的介绍,周先生购买了表哥的朋友张女士的房屋。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按照当时政策拆迁房五年内不得房产过户。因此,周先生与张女士只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并没有过户至周先生名下。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待五年期满或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之日起15日内张女士要配合周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先生支付了房款后,张女士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周先生。经过一翻装修后,周先生就一直在该房屋处居住。前段时间,周先生得知这套房屋已符合过户条件,于是周先生找到张女士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女士提出现在房价涨得厉害,要求周先生加价30万元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没办法,周先生只好求助于律师,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配合周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张女士向周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在庭审中,张女士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己家里发生了变故,急着需要钱,才通过周先生的表哥将房屋卖给了周先生,周先生当时压低房价,房价远低于市场价,现在周先生要求过户,应该给自己一定的补偿,否则自己不会配合过户的。

    评析:该房过户条件已满足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周先生和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恪守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已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期限条件,且周先生已支付了房款,所以作为被告的张女士理应依约协助作为原告的周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被告张女士在该房屋已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周先生已向其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的前提下,仍要求原告周先生进行非合同约定的补偿,并且原告张女士提出若原告周先生不同意补偿,则不同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一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被告张女士在庭审中所称的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家里有经济问题,原告明知此事后对进行压价,现过房价上涨,原告周先生应对此进行补偿的辩称,因被告张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周先生有乘人之危、胁迫或者双方合同签订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行为,且其对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是予以确认的,所以被告的辩称是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结案:判决支持周先生的诉求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