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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当亲情被物质捆绑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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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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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2-09

    今天,来找我们调解的一方是大姐与其儿子,另一方是三个妹妹。三个妹妹声称姐姐住的房子是母亲的财产,如今姐姐换了门锁,母亲再也进不去,要求姐姐给一把钥匙。姐姐却称自己天天在家,母亲随时随地都可以回家,不需要钥匙,如果给了钥匙,万一家里少了东西谁也讲不清楚。双方一上台就剑拔弩张争得不可开交。

    因产证名字而矛盾不断

    大姐今年已近70岁,60年代去了新疆支边,后在新疆结婚生子,大儿子放在上海,由外婆一手带大,小儿子由大姐自己带大。当时父母看中了一套旧宅,由三个妹妹各自拿出100元,父母拿出200元共同出资买下。

    90年代初,大姐一家从新疆回到上海。旧宅不够住。于是父母就让姐姐旧房新造。在确定房产证名字时,大姐向父亲提出房产证写自己儿子的名字,也就是老夫妻俩最疼爱的大外孙。遭到父亲的拒绝后,大姐就对父母记恨在心。房屋造好后,因为居住楼层等种种问题,大姐与父母的关系闹的很僵。

    期间,大姐多次提出房子是自己建的,房产自然是自己的,想让父母把房产证的名字改为大外孙,但父母考虑到当初买房是几个女儿同时出的钱,说什么也不答应。因此还引发了小外孙和外婆的肢体冲突,小外孙用刀刺伤了外婆的头部,送进医院后缝了七针。按理应该追究小外孙的法律责任,后在舅舅的调停下,考虑到小外孙前途,外婆放了小外孙一马。但这七针却深深伤害了外婆,原本小外孙可以落户上海,但外婆拒绝签字,这一行为让大姐一家视父母为仇敌。父亲去世后,一家人变本加厉地冷落母亲,母亲忍受不了,没多久就搬到二女儿家里居住到至今。

    每逢清明时节妹妹们陪同母亲来祭父亲时,姐姐一家便跑得远远的,不要说供饭,就是一口茶水也吃不到。去年大姐更是过分地把门锁换了。前两天三个妹妹向姐姐要房子的钥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大外孙去年喜添儿子,欲将儿子户口报到旧宅里,因外婆拒绝签字,大外孙从此也对外婆不闻不问,令外婆伤心不已。

    家庭多方各自退让即可

    听完双方的诉说,我首先告诉大姐,房子是你们建的,但现在的房屋产权证是父亲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就是父亲的遗产,当时你们没有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所以该房屋应该是母亲与子女的共有产。现在母亲尚健在,没有必要分割房产。可以待母亲百年后进行析产。

    另外,房屋产权与户口是没有关系的,母亲没有必要“卡”小外孙和重外孙的户口。三个妹妹认同了我的调解方案。

    当场我与母亲通了电话,母亲至今对小外孙带给她的伤害,耿耿于怀,我劝她大人不计小人过,更不应该“卡”小辈的户口,耽误小辈的前途。在我的劝解下,母亲终于答应让小外孙迁户口。大姐一家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当场表示会带小儿子向外婆赔礼道歉。一家人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员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的症结所在又是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该房屋虽然是大姐重新建造的,但是由于该房屋是产权房,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该房屋的产权人应为父亲,而非大姐。

    《物权法》还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该房屋的产权人为父亲,那么父亲对旧宅就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有权利不同意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大外孙。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虽然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该房屋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归属于父母两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的分割问题,《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次纠纷中被继承人父亲在生前并没有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那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继承人为母亲和子女。如果该房屋在母亲在世时就进行分割的,应先将该房屋的一半分出为母亲所有,其余的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进行法定继承。如果该房屋在母亲百年后再进行分割的,则还要看母亲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

    最后,我们希望如题目所述亲情是无价的,不应被物质捆绑。(孙鸣民律师)


[ 此帖被假正经也在2018-02-09 18: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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