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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行“孝”硬规定有人笑不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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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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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1-03
        这几天,湖南长沙的一家公司员工正忙着报销长假路费。原来,该公司国庆节前发布通知,过节期间必须陪父母用餐4次,为了留下证据,还需录制手机短视频。完成的员工公司报销来回路费,如果完不成,则取消年终的评优评奖。关于此事,有的员工称该老板为最暖心的霸道总裁。同时也引发很多职工的热议,用硬性规定来倡导孝道,初衷虽好却有些变味。
  公司要求:回家陪父母吃满4顿饭
      “双节”长假之前,长沙装饰公司向所有员工发布了一个特别的通知:国庆、中秋必须回家陪伴父母。
      该公司向总部以及下辖各公司的员工发布《关于“国庆、中秋必须回家陪伴父母”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经董事长提议,集团董事局办公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国庆长假期间,集团总部及下辖各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回家陪伴、侍奉父母”。其中还有几项具体的实施办法:必须陪父母用餐4次,为了证明此事,还需有“证明材料”———拍摄手机短视频,视频中应该由父母说出具体的用餐时间,精确到年月日等信息。该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落实这个规定,会帮所有完成回家陪父母吃饭任务的员工报销往返实名制车票;选择开车的员工,按同等距离往返实名制车票金额,补贴油费。然而,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回家的员工,则取消全年评优评奖。所有弄虚作假的员工,一律辞退。
      “按照人均1500元左右,总数5000多员工,就是近千万元的开销。”有人质疑此事为炒作。后来该公司领导出面证实确有此事。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钱本来就是员工赚的,该花在员工身上。他还表示,“要求员工做到,自己现实中也是这样做的。每天因为工作忙,中餐和晚餐可能没办法陪父母。但是早餐一定是一家人聚在一起吃。”
  员工反响:强制性规定引发热议
      倡导陪伴父母本就是亲情孝道使然,这件事在这家公司却变成一项硬性规定。事件一出,无疑引发众多职场人的热议。“越是奇葩的规定越是夺人眼球,无非是刷存在感、吸引社会关注。一些公司追求商业利益,哪怕是做慈善,也有商业行为。”职工小槐这样认为。也有的职工认为,该公司的规定实在不够人性化,与其说是鼓励,却更像一种负担。同样是在建筑公司项目工程部任职的吴文昊告诉劳动报记者,“装饰公司其实假期都没那么多,今年双节我们公司就只放了4天假。强制员工大老远开车或者坐车回家,为完成吃4顿饭的任务,实在是太折腾了。真想做实事就多放点假,给员工父母准备些慰问礼品之类的吧。”
      这家公司略显“霸道”的做法,却也让一些员工感觉很体贴和暖心。网友“晓橙辰”就留言说,这种新颖的鼓励方式,不仅给员工的父母带来了惊喜,更激发出员工的工作热情。“这其实是企业在倡导感恩文化。既督促员工尽孝道,又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无独有偶,近年来类似新闻并不鲜见。之前,南京就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推出一项制度,从员工的工资中扣一部分,由公司直接打给员工的父母作为“孝顺奖金”。带有强制色彩的规定容易好心办坏事,当时不少职工提出,公司不能代替员工关心父母。兼顾人性化的做法则更容易让人接受。如湖北一家企业老板拿出30万元“敬老红包”,每人年均800元,并依据照工龄年限,每年增长200元,让员工拿回家孝敬父母。成都某公司,每月奖励优秀员工1000元作为“孝敬父母奖”,直接寄给获奖员工的父母。
  专家提醒:初衷虽好但要注意方法
      监督员工向父母尽孝、弘扬孝文化,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种。外企化妆品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伟红表示,员工忠诚度低、流失率高是企业面临的难题。事实上,员工忠诚度,与企业的凝聚力、企业重视和关心员工的程度有关。该企业虽然初衷可能是想通过督促和奖励员工“行孝”,增加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但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过节回家陪父母,本应全凭员工自愿,企业强迫员工如执行任务一般,不仅不近人情,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部分员工对企业、对尽孝产生抵触情绪,反而背离了“孝顺”的初衷。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司的做法从道德层面值得认同,其对员工的要求也很符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立法精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告诉劳动报记者,该事件问题关键在于,公司和员工之间并非家庭成员关系,而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陈元律师分析认为,如果从法律层面细究起来,公司的这种做法存在严重问题。首先,对“完不成陪父母用餐”规定的员工,取消年终评奖评优内容,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不能任性地在过节前突然发布。其次,针对弄虚作假的员工一律辞退,属于公司单方解除有过错的员工,需要严格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前述“弄虚作假”上升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仅程序上违法,实体上也不合理,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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