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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职工服从安排换单位 合同解除不能少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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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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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0-04
       职工服从集团安排,先后在同一集团下属的几家单位工作。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只给他两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职工想不通,自己为集团服务了十几年,为何只有这点补偿?日前,刘女士向本报讲述了她的遭遇。
      据刘女士反映,10多年前,她进入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工厂工作,一开始是在厂里的办公室担任普通文员的工作,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但没过几年,厂里就统一与他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久,她所在的厂因效益不好被关闭,总公司便将他们一批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流到了公司下属的其他单位。又过了几年,她所在的厂又和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厂合并了,她成了新成立的工厂的职工。她不但换了几家单位,部门也换了好几个,岗位更是一变再变,从文员、行政到人事。虽然,收入不太高,但她一直也没有跳槽的打算,所以她每次都会服从公司的安排。一年多前,她又被安排到一家兄弟企业的办公室工作,新单位要求和她签订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她也没有多想就签了字。没想到,这一次的“服从”却给她带来了麻烦。最近,人事部的人找她谈话,说单位效益不佳,要解除一批职工的劳动合同,就从本企业工龄短的人开始,所以她也在名单之中。补偿金按照她进入本企业之日起算,大概就是两个月的工资。她提出她早就签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集团内已经工作了10多年,她不希望离开公司。但是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表示,没办法,他是按照公司规定来处理的。两个月的工资就将她打发了,刘女士实在无法接受。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对此进行分析。一,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有合法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非是企业一句“效益不好”就可以随意解除的。二,即使解除理由合法,刘女士的经济补偿金也远不止两个月的工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合理情形。
      最后,陈律师提醒刘女士,如果企业执意解除且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她可以诉诸法律,相信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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